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争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法律依據】
《關于确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5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争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故當工傷認定過程中發生勞動關系争議,工傷認定部門又無法直接确認時,應告知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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