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據《會計法》的規定: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原始憑證的内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收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内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2、記賬憑證的内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号;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收款和付款記賬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自制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彙總表代替記賬憑證的,也必須具備記賬憑證應有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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