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經濟合同是指合同的内容或者形式具有《經濟合同法》第七條中規定的違法情形。無效的經濟合同從訂立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無效經濟合同的确認權,是指确認經濟合同為無效經濟合同的權力。
無效經濟合同具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一是合同當事人違犯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而訂立的合同。
二是合同當事人采取欺或詐脅迫手段所簽訂的合同。
三是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簽訂的合同,或者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
四是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經濟合同必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确認。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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