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适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适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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