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标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的規定,一般按照戶口本上來确定,如果是非農戶口或者雖然是農業戶口,但是有證據證明在城鎮居住滿一年以上,可以按照城鎮标準計算,否則按照農村标準确定。
目前很多省份開始試點統一城鄉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标準,以後農村居民可以直接按城鎮标準賠償,也就不再按戶籍進行賠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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