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調解書到期未申請執行,則當事人喪失強制執行的權利。
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因此,我國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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