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産保全具體期限為:
1、銀行賬号、存款:首次六個月,續凍三個月。
2、房産、土地:首次二年,續封一年。
3、股權:首次二年,續凍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國家股、社會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續凍六個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續凍一年。
6、債券:首次一年,續凍六個月。
7、車輛:無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機器設備、貨物:首次一年。
9、到期債權:首次二年,續凍一年。
10、專利、商标權:每次六個月。
相關知識:
财産保全的對象
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現實情況,可以進行财産保全的對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實物财産和财産權利。具體主要有:
1、被告在銀行開立的賬戶(戶名必須與被告名稱一緻)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産交易中心登記在案的、擁有所有權的房産,或者擁有使用權的土地。
3、被告對外投資的股權、持有的股票、債券及股息、紅利等收益。
4、被告擁有所有權的車輛。
5、被告擁有所有權的廠房、機器設備及原材料、半成品、産成品等貨物。
6、被告享有的對其他人的到期債權,其他人應付給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專用權的專利、商标等知識産權。
8、其他各類被告擁有金錢價值和權利的财産。
财産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沒有終期的,一般都維持到判決生效後向法院申請執行之日止。不同種類的财産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後隻能維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沒有采取續封或者續凍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動失效。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仍要繼續關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時間。需要繼續采取續保措施的,最好應在期限屆滿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及時安排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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