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重婚罪起訴的需要證明兩個人同居在一起,并以夫妻名義生活:
1、由公安機關調查取證。重婚罪屬于刑事犯罪,可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提供他們身份證明及相關線索,由公安機關偵查調取證據。
2、自己收集證據。可以明察暗訪其居住生活的場所;勸說知情人作證;收集共同生活、居住的證據,包括交納居住費用的記錄,如水電費、電話費、衛生費、物業費。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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