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确約定為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本人承擔清償責任。
2、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财産制的,如果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并與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用債務人的個人财産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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