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确具體的執行内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強制執行拘留後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是否實行拘留,要看當事人是否有惡意抗拒執行的行為,對每一次惡意的抗拒執行都可以執行拘留,每次拘留一般不能高于15天,理論上沒有次數限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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