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種情形的股權轉讓要交稅:
(1)出售股權;
(2)公司回購股權;
(3)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
(4)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5)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币性交易;
(6)以股權抵償債務;
(7)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以上情形,股權已經發生了實質上的轉移,而且轉讓方也相應獲取了報酬或免除了責任,因此都應當屬于股權轉讓行為,個人所得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方需要按“财産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即:以轉讓股權的收入額減除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轉讓方以原價轉讓的,不交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根據《個人所得稅》第6條第5款以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2條的規定,個人股權轉讓以轉讓股權的收入額減除财産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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