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補償決定書是指國家相關部門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時,若未能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确定的簽約期限内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補償協議,房屋征收部門可以申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範圍内予以公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确定的簽約期限内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範圍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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