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撫養費可以由父親或母親一方全部負擔。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
(一)如果協商一緻,是可以由一方全部負擔。
(二)即使達成上述協議後,如果過一段時間後,雙方經濟情況确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确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7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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