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團全員編兵的年齡要求是18-35歲。
理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鄉、民族鄉、鎮和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民兵組織,凡18~35歲符合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除應征服現役以外,均應編人民兵組織服預備役。
民兵區分為基幹民兵和普通民兵。28歲以下退出現役的士兵和經過軍事訓練的人員,以及選定參加軍事訓練的人員編入基幹民兵組織。其餘18—35歲任命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編入普通民兵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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