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指詭辯,把無理的事說得似乎很有理,用虛假掩埋真相把無理的事情說的很有道理。
造句:
1、需要采取決定性的行動時,不需要去狡辯;
2、做錯事應勇于承認,而不是一味不負責任的狡辯;
3、檢察官對罪犯的審問刀刀見血,不容罪犯狡辯;
4、在真想面前,容不得罪犯狡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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