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财産公證是夫妻自願選擇的,不是必須進行的。
婚前财産約定進行公證更為可靠,能更好的保護各自的财産,減少糾紛。目前的婚姻法及其解釋規定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别所有的财産歸一方所有,不會因為雙方結婚而改變其歸屬。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産生的法律後果,并将告知内容記錄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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