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賠償中,經法院強制執行但還是無力償還債務的,可由法院中止執行,待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後可随時再恢複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确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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