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與男方協商使用戶口簿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如男方拒不配合,可求助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其說服無效的,可憑該家庭成員的書面申請以及相關證明,為其制發僅含首頁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的居民戶口簿,可用此戶口簿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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