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從1986年7月1日起執行,其中在第十一條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原因:年滿6歲的孩子能全面理解老師逐漸複雜而完整的語言表達,注意力、記憶力也進一步發展,同時,孩子身體發育相對穩定,擁有一定的自理能力以及交往能力,能做到基本的自律自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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