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的内容規定的是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
2、憲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憲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據或立法基礎。
普通法律與憲法不相抵觸的原則,如果普通法律的規定、原則、精神同憲法的規定、原則、精神相抵觸,那麼普通法律應該被撤銷、改變或宣布無效。一切憲法主體都必須以憲法為最根本的活動準則。
3、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嚴格、複雜.。憲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個專門的機構,我國的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憲法的修改與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體和通過程序上不一樣,我國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除了這兩個特定的主體以外的一切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向全國人大提出有效的修憲議案。在修改程序上,修改憲法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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