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緻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一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别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緻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4、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逃逸的,承擔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
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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