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況公司合并無效:
1、沒有經過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就合并的;
2、沒有經過經主管機關批準合并的;
3、債權人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但公司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43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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