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确有錯誤。
(二)确有抗訴的必要性。
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有抗訴必要,依法提出抗訴: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緻裁判錯誤的。
2、人民法院不采納公訴人庭前收集并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3、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為,影響公正裁判的。
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适用法律錯誤,量刑雖然未緻畸輕畸重,但社會影響惡劣的。
5、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而導緻錯誤裁判,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産生不良效應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内,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内,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複請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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