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可以當庭提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當事人應該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内提交證據,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但是,如果是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或當事人确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内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内仍無法提供的證據,則屬于法律規定的新證據,可以在舉證期滿後另行提交;如果是在開庭時提交的,則應該再給對方相應的答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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