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買賣是指約定買受人先行試用标的物,然後在一定期間内再決定是否購買的買賣合同。這種買賣常見于某些新産品的推銷銷售領域。
在試用商品期間,買受人可以決定是否購買商品,如果試用期結束後,買受人沒有明确表示是否購買商品的,一般視為願意購買商品。
适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内已經交付一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試用期内,買受人對标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170條規定:試用買賣的試用期間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标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賣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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