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裁定生效之日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
【法律依據】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六條: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為其辦理登記接收手續,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發現社區矯正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組織查找,并通報決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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