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理論上講,凡為采購原材料所發生的一切必要、合理的支出,都應計入原材料的采購成本,但有一些物資采購費用(如采購人員的差旅費、小額的市内運雜費、專設的采購機構經費等),這些采購費用多為共同性費用,分配計入各種材料的核算工作量過大。
因此,發生原材料采購人員的差旅費,借記“管理費用-差旅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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