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将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嫌疑人被逮捕後,公安機關應當繼續偵查,經過偵查證據不足的可以變更強制措施,但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将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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