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關于債務糾紛的處理,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但是如果能夠證明是明确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第三人知道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财産歸各自所有的,則以個人财産清償。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确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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