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标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根據公司法的規定:
(一)股東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
(二)股東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
(三)在第(二)情形中,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則視為同意出質。該種情形,也必須作成股東會決議,并且應在股東會議中明确限定其他股東行使購買權的期限,期限屆滿,明示不購買或保持緘默的,則視為同意出質。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七十八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
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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