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欠錢不還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獲得法院生效判決的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執行,由執行法官負責執行債務人。執行法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房産、車輛等财産;搜查被執行人隐匿的财産等措施。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确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将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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