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方式:
(1)協商。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願、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争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争議問題達成一緻意見。
(2)仲裁。仲裁指由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的争執、糾紛進行居中調解,并做出裁決。
(3)訴訟。指合同雙方将争議訴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決争議、進行裁決的方式。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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