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出租人的意思表示分情況進行判斷:如果承租人将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是經得出租人同意的,則該租賃合同是有效的,合同的履行也沒有障礙。如果承租人的轉租行為沒有經得出租人的同意,那麼出租人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是出租人在知道轉租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内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其同意轉租,合同有效。另外還有一種情形就是承租人将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但是轉租的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的部分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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