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内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算做異地營運,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附相關省市細則:一、A地出租車駐在B地經營的,屬駐點經營。A地出租車從A地帶客到B地(非核定營運區域),返回時如捎帶回B地的旅客,也算異地經營。二、出租車必須在核定的營運區域内營運,不得異地駐點營運。一般省的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或出租車管理辦法都有明确規定。如《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駐點經營或異地營運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三、實際操作中,返程捎客現象比較多,這雖然可以提高車輛利用率,但也損害了對方所在地出租車的利益,也屬禁止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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