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稅的退還條件是: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重點産業緊急急需人才,持有當地居住證并在當地工作生活的購房人新購住房已征收的房地産稅退還。房産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産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财産稅。現行的房産稅是第二步利改稅以後開征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從198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房産稅屬于财産稅中的個别财産稅,其征稅對象隻是房屋;區别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征稅辦法,對于自用的按房産計稅餘值征收,對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稅。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價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應将其确定為出租行為從租計征,而應按房産餘值計算繳納。為此,《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确規定,産權出典的房産,由承典人依照房産餘值繳納房産稅,稅率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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