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類信托的風險主要有兩方面,一個是股權質押比例過高,也就是說抵押出去的股份占全部股份的比例過高,代表企業如海航系和超日太陽這種幾乎将全部股權質押出去的信托産品。
另外一種是質押率高,也就是說相對項目方的融資總金額與質押股票市值的比例高,當股價下跌,股東沒有辦法追加質押股票,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兌付出現問題。在業内,一般情況下質押率在50%以下是比較安全的。
事實上,股權質押類信托的最大風險就在于質押的股權出現貶值,對此,信托公司一般會按照一個折扣比例來進行估值。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七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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