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緻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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