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歸流是指改土司制為流官制。又稱土司改流、改土設流、廢土改流,始于明代中後期,是指将原來西南地區統治少數民族的土司頭目廢除,改為朝廷中央政府派任流官。
特點:
1、起因是因為土司制度危害地方;
2、原則上對不同地區區别對待;
3、方法多樣,分為計擒、勒令投獻、兵剿三種模式;
4、有完整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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