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糾紛調解工作的開展?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偉倫 通訊員 陳淙,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贍養糾紛調解工作的開展?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偉倫 通訊員 陳淙
“飲水思源是常理,人生百善孝為先。”贍養糾紛的妥善處理,能夠為全社會營造“尊老敬老”的良好風氣,為弘揚孝道文化提供充足的司法保障。在九九重陽節來臨之際,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的法官依據我國民法典,總結梳理了該院審理的四起贍養糾紛典型案件,以期告誡作為子女依法承擔應盡的贍養義務,也提醒老年人在遇到拒絕贍養的子女時,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老人有經濟來源子女仍應盡贍養義務
獨生女小郭與父親老郭關系不和。老郭的妻子去世後,老郭更是極少與女兒聯系,小郭甚至因矛盾将父親微信拉黑。2021年老郭突發腦梗,至今沒有好轉。老郭認為小郭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而現在自己年老多病,需要小郭的照顧。于是,老郭将女兒起訴至法院要求小郭承擔基本生活費。
小郭認為父親老郭尚未達到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的條件。小郭認為父親老郭每月有退休工資4000元,另有存款110萬元,父親名下有一輛轎車已經出租,每年還有幾萬元租金收入。小郭認為自己每月收入7000元,丈夫收入不穩定,每月還要還8000多元房貸。父親老郭有經濟來源,自身經濟能力無法承擔贍養費。
法官認為,雖然老人有經濟來源可以一定程度上減輕贍養人的負擔,但并不代表贍養義務因此而免除。如果父母患病或其他理由導緻生活困難,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支付贍養費的,子女不得以此為由抗辯,仍需履行贍養義務。
本案中,老郭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小郭理應履行贍養義務。雖然老郭自身具備一定經濟基礎,子女不得以此為由抗辯,法院根據贍養人的經濟能力,結合實際情況以及被贍養人所在地的居民消費水平,酌情确定了老郭贍養費額度。
撫養繼子女的繼父母有權主張贍養義務
在小明12歲的時候,其母親高女士與老張再婚,婚後小明與繼父共同生活。後來老張和高女士感情不和,經法院調解離婚。現老張年事已高,無法保證最基本的生活。老張主張繼子小明現在已成人,并參加工作,在小明需要撫養時,自己給予他最大的關愛和養護,現自己因病無生活來源,小明應承擔贍養義務,故訴至法院。
小明認為其與老張之間沒有血緣關系,不同意支付贍養費。小明承認與老張在一起生活,但是小明認為他沒有花老張的錢,而且當年老張和自己母親再婚不到兩年就不上班了,自己的花銷都是母親負責。
法官認為,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雖不存在血緣關系,但繼父母對子女履行了撫養教育的義務,他們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無異,繼子女理應對繼父母承擔贍養義務。
本案中,小明的母親與老張結婚時小明未成年,小明和繼父共同生活了9年,直至母親與老張離婚。老張曾給予小明生活、教育上的照料,雙方形成法律上的撫養關系。現老張身患殘疾,生活困難,小明已成年,老張要求小明每月給付贍養費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應予以支持。
協商确定的贍養費标準可視情況調整
老胡是小胡的父親,2015年因為贍養糾紛問題,老胡将小胡起訴至法院,法院調解約定:小胡每月給付老胡300元。随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小胡給付老胡的贍養費不足以支付老胡的生活所需。2022年,老胡又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小胡每月給付自己500元贍養費。
小胡認為自己經濟承擔能力有限,自己工資不高,還有孩子需要撫養。小胡主張,父親在公園做清潔維護,有一定收入,并且村裡每個月給老胡幾百元的補助,老胡可以養自己,而且贍養糾紛已經經法院調解,小胡認為每月300元贍養費不應更改。
法官認為,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現老胡随着年齡增長,身體日趨衰老,生活支出不斷增加,且之前雙方協商确定的贍養費标準距今已逾七年,七年間物價水平顯著升高,原有的贍養費标準确顯略低。綜合考慮老胡的生活狀況、當地消費水平、胡某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老胡要求每月500元贍養費的訴訟請求合情合理,法院應予支持。
父母再婚子女仍應承擔贍養義務
老沈有沈大、沈二兩個兒子,且均已成家立業。老沈的妻子20年前就去世了,後來老沈找了老伴,和兩個兒子生了嫌隙。現老沈已80多歲高齡,體弱多病已喪失勞動能力。老沈認為沈大、沈二既不看望自己,也不支付贍養費,于是将倆兒子起訴至法院,要求二人每人每月給付贍養費。
沈大認為,父親已經再婚,與再婚的妻子、孩子、兒媳一起生活10多年。為了不打擾父親,自己和弟弟就在節假日的時候去看望。父親有退休金、醫療保險,足夠自己的生活開支。
沈二認為,父親再婚有一繼子,繼子上學、結婚都是父親出的錢。父親還有果園的收入以及退休金,生活條件好。沈二自稱自身有病還有孩子需要撫養,生活比父親還困難,無力承擔贍養費。
法官認為,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本案中,老沈年事已高,缺乏勞動能力,沈大、沈二作為其子女有贍養的義務。沈大、沈二以老沈再婚為由主張不予支付贍養費于法無據。法院根據老沈的身體狀況、收入水平和當地日常生活标準以及沈大、沈二的負擔能力等因素酌定了贍養費給付标準。
法官表示,贍養老人、保護老人,是我國家庭關系的一項重要内容,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讓老人得以安享晚年,既有效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為老年人解決急難愁盼之憂,也弘揚了中華民族敬老愛老的美德,贍養老人,還需要我們更多地喚醒心中的那份愛。
來源: 法治日報--法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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