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貨車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一次。
2、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内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内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内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摩托車4年以内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内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可以再過戶(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買賣的話可以先到車管所辦理該車的報廢單(注銷該車的檔案),然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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