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見證人作為見證立遺囑人所立遺囑真實有效的重要條件,法律對其也做了相應的規定,規定了哪些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根據《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上述人員中有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其自然不适合作為遺囑見證人,而繼承人、受遺贈人和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如果作為遺囑見證人,将會影響遺囑的真實性,所以,法律将上述人群規避在适格見證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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