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标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撤銷注冊商标适用于三類情形:
一是自行改變注冊事項且拒不改正的。
二是注冊商标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的。
三是注冊商标沒有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的。
【法律依據】
《商标法》第49條,商标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标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标、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銷其注冊商标。注冊商标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标。商标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内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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