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2、遺囑内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3、遺囑處分的遺産隻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财産,處分其他财産無效。
4、遺囑中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産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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