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分析一,王某為知名企業家意外離世,所遺财産12萬元應由王某的外孫與孫子共同繼承,由于王某的女兒先于王某去世,外孫女代為繼承其母應該繼承的遺産,孫子是轉繼承屬于其父該繼承的遺産;
2、案例分析二,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情況,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本案中外孫女視為最後死亡,所以隻能由其外公作為其遺産的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的範圍規定,叔叔不在繼承之列;
3、案例分析三,次子先于嚴某病故,由于其嚴重虐待父母,乙之子已經喪失了對嚴某财産的繼承權,但是乙的妻子對老人非常孝順,根據法律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到贍養義務的可以适當分配遺産,所以應将其列為繼承人之一;
4、案例分析四,嚴甲之子代為繼承其父應該繼承的遺産,嚴丙的女兒轉繼承應由其繼承的遺産,綜上,應有嚴甲之子,乙的妻子,嚴丙以及嚴丙的女兒和嚴某的老伴共同繼承嚴某18萬的遺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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