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出讓和招拍挂的區别是:
1、适用範圍不同(土地類别)。
《招标拍賣挂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明确了招标拍賣挂牌的範圍,即:商業、旅遊、娛樂和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标、拍賣或者挂牌方式出讓。除此之外的其他類型用地(主要有:工業、倉儲、或其他重點扶持的項目用地)可以協議方式出讓。在政策執行概念上可以這樣理解:挂牌出讓為土地出讓的一般方式,協議出讓是土地出讓的特殊方式。
2、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定價方式不同。
協議出讓是政府與土地使用者協商定價的,而挂牌出讓則是社會公開競價。
3、土地出讓最低價的限定原則不同。
協議出讓土地的最低價不得低于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成本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費用之和,有基準地價的,不得低于基準地價的70%;挂牌出讓的土地其起拍價就是最低價,這個起拍價是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産業政策等條件綜合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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