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滿16周歲的不算童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叫做未成年工。
童工是指雇用或利用兒童從事經濟生産活動,包括當童星、報童、少年兵、農場及工廠工人等。
國家規定公司不應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義的童工。如果發現有兒童從事符合上述童工定義的工作,公司應建立、紀錄、保留旨在救濟這些兒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還應給這些兒童提供足夠支持以使之接受學校教育直到超過上述定義下兒童年齡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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