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法律上嚴格地規定了被收養孩子的條件。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的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此外,根據該法第一千一百零四條的規定,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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