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曠課兩三天,班主任有權限處理,給予的處分是警告、記過。
2、曠課三天以後,這件事就上交給年級負責領導,也就是級長來處理。級長決定你的處理方式,班主任隻能跟進,但沒有決定權。
3、曠課一個月及以上,由主管德育的校方領導來處理,處分有留校察看,勒令退學。
4、經教育不改,認錯态度較差者,按高一級标準從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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