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如需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複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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