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期間購買的房子,假如是在夫妻雙方都沒有明确約定的情況下,房産證上隻寫了其中一個人的名字,這種情況是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假如婚後是其中一位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産權登記也是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财産也是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确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确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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